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压力 Pressure equipment Directive 2014/68/EU压力指令缩写PED:凡是设计压力超过0.5bar 的设备,无论其压力、容积为何,均须符合PED的规定。诸如灭火器、压力表、阀件、安全阀、空气柜、塔槽、管路、管件、蒸汽设备等装载或输送流体的设备都必须符合PED规定。 PED于1997年5月29日通过,自1999年11月29日起生效,到2002年5月28日之前有30个月的适应宽限期,即产品可以选择适用PED或各国原有的规定(但适用各国原有规定者只能在该国境内流通),从2002年5月29日起则各国原有的规定一律废止,PED 成为欧洲压力设备的强制法规。因此,压力设备厂商应及早因应,以免届时被拒于欧洲市场大门之外。 根据PED规范,高于特定压力/容积门槛的压力设备和组件必须要: 1、具备安全性 2、符合设计、制造、和测试的基本安全要求满足适当的符合性评定程序 3、贴附CE标志及相关规定的标示 低于特定压力/容积门槛的压力设备和组件必须要: 1、具备安全性 2、依据完善的工程实务而设计、制造 3、贴附相关规定的标示(可以不必贴附CE标志) 厂商必须针对产品加以分析归类才能因应 PED对不同压力设备的不同规定。 PED产品可归类成五类: PED条款3.3(依据会员国的完善工程实务而设计及制造),以及第Ⅰ类到第TⅣ类等五类。危险性越高,则分类等级越高,规定也就越严格。 更多关于PED压力设备指令认证费用流程,欢迎来电咨询: |